金社字〔2021〕7号
各县(市、区)社科联,各高校社科联,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市级社科普及基地,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课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依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现将《金华市哲学社会科学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社会科学联合会
2021年4月26日
金华市哲学社会科学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下简称社科)课题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依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科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创新有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追踪学术前沿问题,关注社会热点问题,谋划未来发展问题,在重视基础理论研究、多出学术成果的同时,大力倡导和鼓励对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应用性、对策性研究,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市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鼓励学术争鸣,强化大局意识和“整合”意识,优化资源配置,积极鼓励、支持青年社科工作者开展课题研究,组织优势力量对重大课题实施跨地域、跨部门、跨院校、跨学科的集中攻关,努力打造社科理论研究精品。
第二章 课题分类
第四条 按课题类型分为重大课题、市社科联年度常规课题、后期资助课题和无资助课题四大类。
按课题内容分为应用对策、文化研究和社科普及三类。
第五条 重大课题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以及我市优长学科发展的需要,采用招标、委托研究等形式不定期确立的课题。
年度常规性课题指按年度滚动立项的课题,包括重点课题、一般课题(立项不资助)。
后期资助课题指未经委托、立项的课题。形式为专著的完成85%以上研究且尚未出版的学术专著中文初稿,经专家组评审后予以结题资助的课题;形式为应用对策类论文、研究报告的,完成并提交相关部门采用、编入《社科要报》和智库重点研究的课题,按照课题结题标准结题,予以资助的课题。
无资助课题指参与征文比赛获奖的课题,征文获奖后,视为年度课题并结题。
应用对策类课题指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的应用对策研究、咨政服务的课题。
文化研究课题指研究金华文化为主要内容的课题,具体研究内容参照“金华文化研究工程”所列的范围。
社科普及课题指为普及社科知识而研究、编写的普及性读物。
另外,为鼓励和培养青年社科研究者设立青年课题,青年课题为课题组负责人及成员年龄均在39周岁以下的课题,在课题申报、立项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第三章 选题和申报
第六条 社科课题的选题。参照社科联每年发布一次社科课题指南选题,一般在当年的第一季度。其他课题不设课题指南,申报者根据本人的学术积累,一般上半年申报。
第七条 市社科课题的申报,从申报通知之日起开始受理;受理期限以当年申报通知发布时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八条 申报市社科课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选题须符合当年发布的课题指南的要求(不设指南的其它课题除外)。
2. 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只限一人,申报重大课题者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 课题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课题;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课题的申请。未完成市社科课题研究任务者(指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4. 申报课题的成果形式为专著、研究报告、论文等。应用对策类课题完成时限一般为当年年底;基础研究类课题、专著完成时限一般为1~2年。最终研究成果形式如为一般性的教科书、工具书、资料书、年鉴、编著等,不得申报市社科课题。
5. 申报的课题必须是在申报前没有在国家、省、市级别以上立项的课题、获过奖的征文、报刊已发表过的文章。
第九条 申请人可向所在单位索取《金华市哲学社会科学课题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并根据《课题指南》和《课题申报表》的要求设计课题,认真填写申报表(青年课题的在申请表中注明)。
课题承担单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
第四章 评审和立项
第十条 年度课题立项申报文件下发后开始受理申报,申报时间一般为两个月(以当年立项通知为准),超过时效不受理。
第十一条 市社科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课题评审设立学科组专家库,届时抽取一定数量的成员参加评审。学科组专家由市社科联聘任,聘期一般为五年,每年可视需要作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课题评审贯彻民主、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青年课题给予政策倾斜,可以优先考虑支持。
第十三条 课题评审程序:
课题评审程序因不同类型的课题有所不同。常规性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1. 资格审查。市社科联按本办法第八条各项内容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 初评。初评可采用专家个人评审。初评专家根据申报材料中的《课题设计论证》活页分进行评审,择优选出拟立项数1.5-2倍的申请书,进入终评。
3. 终评。终评采用会议评审。评审组对进入终评的《课题申请书》进行认真审读和全面评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立项限额,确定拟立项的课题。
4. 复核审批。市社科联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审批。市社科联党组对拟立项课题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
5. 获得立项的课题,由市社科联发布课题立项文件,通知课题负责人及课题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未获立项的不退回申报材料,不另行通知。
其他课题的评审程序原则上参照常规性课题的评审。
第十四条 课题评审标准
1. 选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论证,或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有助于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2. 课题承担者对本课题研究领域的学术前沿把握准确,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科学,观点明确且论证充分,具有创造性。
3. 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并具有较好的前期研究成果,预期成果形式与预计完成时间与课题设计内容相适应。
4. 课题研究预期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的可能。
第十五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 保密制度。初评阶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或查询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立项课题正式公布之前,评审专家不能擅自透露拟立项课题名单。
2. 回避制度。申请本年度课题的学科组专家,与申请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学科组专家,均不得参加本年度课题评审。
3. 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
违反以上纪律者,市社科联将视情节轻重做出警告、停止参加本年度课题评审工作、通报批评、取消作为规划学科组成员资格等处理。
第五章 课题的中期管理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市社科联审批:
1. 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指前三位参加者和首席专家);
2. 改变课题名称;
3. 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 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 变更课题承担单位;
6. 延期半年以上(含半年);
7. 课题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 中止课题研究;
9. 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市社科联应对申请及时做出批复。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社科联撤销课题:
1.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 研究成果未通过第一次鉴定,经修改后仍未能通过第二次鉴定;
3. 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4. 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
5. 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
6.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一年到期仍未完成研究任务;
7.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
第六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题
第十八条 收到结题报告后一个月内,市社科联按第十九条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按程序和要求进行项目鉴定,鉴定合格的,经市社科联党组研究通过,准予结题,颁发《结题证书》。
第十九条 课题结题标准:
1.课题成果形式为著作的,要求经专家评审后公开出版,否则不予结题;
2.课题成果形式为论文、研究报告的,必须达到以下三个要求之一,否则不予结题:
(1)重点课题公开发表在影响因子0.2以上的学术刊物或地市级以上党报党刊理论版面上;一般课题必须公开发表。
(2)重点课题有地市级以上领导的肯定性批示;一般课题有地市机关相关领域部门主要领导批示。
(3)重点课题被地市机关相关实际工作部门使用采纳并有主要领导出具成果肯定批示的;一般课题被地市机关相关领域部门主要领导作出肯定批示的。
第二十条 成果申请鉴定程序:
课题成果完成后,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市社科联提供完整的课题成果3份,成果要报、课题结题审批书各1份。
市社科课题成果的鉴定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采用通讯评审或会议鉴定的形式进行综合评定,最后提交社科联党组审核。
第二十一条 课题鉴定的标准和内容是:
1. 课题研究成果是否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是否有学术剽窃行为。
2. 课题成果是否达到了课题预期设计要求;
3. 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是否科学并具有新意,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如何;
4. 研究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5. 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可靠、先进;
6. 成果提出的对策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7. 课题研究尚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尚需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是什么。
第二十二条 年度课题应根据申请表约定的时间按时申报结题,因工作关系未能按时完成研究的课题或未通过鉴定的课题,延期到次年6月底前,仍不能通过的鉴定的,按撤题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课题期满超过半个月又未办理延期申请手续的,视为未完成项目任务,市社科联不予结题鉴定。
第二十四条 所有市社科课题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公开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均应在醒目位置标明“金华市哲学社会科学xx课题研究成果”字样。无此字样,市社科联不颁发《结题证书》。
第七章 成果的宣传与推广
第二十五条 市社科联、课题组和课题承担单位具有成果宣传和推广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市社科联、课题组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建立相对稳定的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出版资助、教学、学术讲座等形式,加强对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应及时摘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市社科课题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市社科联对成果可非经营性免费优先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社科联。
金华市社会科学联合会 2021年4月26日印发